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90号
当事人: 新华区**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T35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街道电大街***号商铺
经营者:焦**
身份证件号码:1301****1212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新华区**馆与新华区**服务店存在共用同一厨房进行食品加工出餐的情形,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布局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市监责改【2026】447号),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核检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焦**同时系新华区**服务店的经营者。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6年2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华区**服务店于2026年2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6年3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两店的经营场所地址相邻,由同一经营者焦**统一经营管理。
经查,上述两家餐饮单位经营布局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未按规定报告,共用一个厨房进行食品加工出餐,该厨房内仅设置一套厨房设备(包括灶台、操作台、冰箱等),由两店共同使用;两店的食品原材料混同存放,未分开管理;从业人员为同一套人员,未分开操作;厨具、餐具亦存在混用情形,餐具清洗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均未分开进行。当事人食品经营布局发生较大变化,该情形极易造成交叉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当事人发生布局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报告。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京东、淘宝等外卖平台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完成全部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年7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6〕8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与关联餐饮单位共用同一厨房进行食品加工出餐,当事人食品经营布局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裁量幅度:较轻;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15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可直接凭通知单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12)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18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