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市监局
 

新华区胡家大厨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2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罚〔2026105
当事人:新华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7月17日,本局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开展跟踪监督抽检。2026年8月11日,本局收到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消毒餐具(盘子)检验报告(NO:2026B093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6B09320),告知如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按照规定不予复检。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已使用完毕。本案于2026813经主管领导赵礼广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6年6月18日,本局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开展监督抽检,2026年6月29日,本局收到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分别为消毒餐具(碗)检验报告(NO:2026B07100)、消毒餐具(盘子)检验报告(NO:2026B07101),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6B07100、2026B07101),本局针对该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17日,本局再次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开展跟踪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18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系店内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餐具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本次餐具抽检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合法代理权限
3.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消毒餐具(碗)检验报告(NO:2026B07100)、消毒餐具(盘子)检验报告(NO:2026B07101)复印件2份;证明本局2026年6月18日对当事人消毒餐具(碗)(盘子)开展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不合格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市监责改〔2026〕247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新市监当罚〔2026〕107号)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局2026年7月3日对当事人餐具消毒不合格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5.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消毒餐具(盘子)检验报告(NO:2026B09320)1份,证明2026年7月17日对当事人消毒餐具(盘子)开展跟踪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不合格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本次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事实,并述因从业人员操作不当、餐具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消毒不彻底、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开展抽样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6〕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调查期间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开户行:河北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827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