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市监局
 

石家庄泰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4日   来源: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114号
当事人: 石家庄泰达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2662241073H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6月25日接到匿名举报,反映新华区珺合府小区电梯虚假维保问题,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石家庄泰达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新华区珺合府小区现场检查,经调取电梯内监控录像并提取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维保的2-1-南梯(使用单位: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6544)存在:2026年6月8日维保人员未开展维保,维保记录却填写赵**、王**两名维保人员签字,虚假填写维保记录,在实际未开展电梯维保项目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中将检查项目勾选“符合要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发现当事人维保的2-2-西梯(使用单位: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特翼XHK06542)存在:2026年6月9日,维保人员未开展维保,维保记录却填写赵**、王**两名维保人员签字,虚假填写维保记录,在实际未开展电梯维保项目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中将检查项目勾选“符合要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在现场检查当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6〕1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涉案电梯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当事人于2026年6月25日,对全部涉案电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总经理刘**来我局接受询问,经询问刘**陈述:因为6月是雨季,维保当天公司维保员赵**、王**两人忙于抢修其他电梯,疏忽对检查发现的两部电梯的正常维保,维保人员在未到场实施真实维保作业,预先填写了新华区珺合府2-1-南梯、新华区珺合府2-2-西梯的维保记录,当事人受委托人刘**承认该两次电梯维保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新华区珺合府2-1-南梯(使用单位: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6544)2026年6月8日、2026年6月23日两次维保记录单;新华区珺合府2-2-西梯(使用单位: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特翼XHK06542)2026年6月9日、2026年6月24日两次维保记录单。结合现场监控录像核查证实,6月8日、6月9日两次维保过程中,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保,存在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情况。
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要求,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维保项目、规范制作维保记录,如实记载维保人员、维保内容、作业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并提取维保记录核查证实,对新华区珺合府2-1-南梯(使用单位: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6544)开展2026年6月8日维保、对新华区珺合府2-2-西梯(使用单位: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特翼XHK06542)开展2026年6月9日维保作业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保,存在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与河北通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47台电梯维保费用210720元/年,涉案电梯维保费用采取年度包干收费模式,无单次维保独立计价凭证,无法区分单次违法维保对应的收益,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现场照片四张,现场检查录像视频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设备属于特种
设备。
5.涉案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
涉案电梯维护保养。
6.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
询问、提供材料。
7.维保记录复印件四份(共八页),证明当事人对设备
的维保日期、维保项目及维保情况。
9.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10.整改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隐患全部消除。
11.送达回证两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指令书》和《询问通知书》。     
1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
明受委托人具备代表该公司参与本案程序的主体资格与权限。
1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共十页),证明电梯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14.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新华区珺合府2-1-南梯、2-2-西梯轿厢监控录像视频的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违法行为未引发电梯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全部涉案电梯重新开展合规维保,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处罚建议: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