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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二场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5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中止报告

因当事人新华区二场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6630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海、王瑞民为办案人员。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新华区二场餐饮店;经营者:黄利;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MAEX53P155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湾里庙步行街商业构筑物M06-1F-02、M07-1F-0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5月26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华区二场餐饮店购进的黄瓜(购进日期:2026年5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30日,我局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MJC/20260530575),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黄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于2026年6月30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MJC/20260530575)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并签字。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瓜。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剩余该批次不合格黄瓜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经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6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第一款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调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此案中止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黄瓜在2026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瓜是当事人2026年5月25日从河北鲁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5kg,购进价格为2.6元/kg,货款金额为13元。该批次不合格黄瓜于2026年5月26日抽检公司抽走4.71kg,剩余0.29kg黄瓜均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黄瓜时,索要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证明。因该批次不合格黄瓜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使用完毕,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记录、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黄瓜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此案中止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照片2张

3、石家庄市湾里庙步行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据的品牌撤店证明1份

处理意见及依据:2026630日,我局对新华区二场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此案中止调查。2026年9月13日我局将告知函邮寄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

 

 

 

                 办案人员:陈海、王瑞民

                      

                 办案机构负责人:董志强

2026 年 9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