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不罚[2026] 15 号
当事人:添米小馆(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5MAE9TJX43J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77号苏宁生活广场601、6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82*********82X
联系电话:136*******73 其他联系方式: /
2026年5月25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添米小馆(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葱(购进日期:2026年5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30日,我局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MJC/20260530535)。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于2026年6月30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MJC/20260530535)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并签字。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葱。当事人称剩余该批次不合格大葱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6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大葱在2026年5月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葱是当事人从石家庄诚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分别于2026年5月24日购进2.45kg,2026年5月25日购进1.8kg,共购进了4.25kg,购进价格为5元/kg,货款金额为21.25元。该批次不合格大葱于2026年5月25日抽检公司抽走3.2kg,剩余1.05kg大葱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葱时,索要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证明。因该批次不合格大葱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使用完毕,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记录、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目前为止,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 No:AMJC/20260530535,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及不合格批次大葱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大葱的事实及进货来源、进货价格、索证索票等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
5.该不合格批次大葱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大葱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大葱的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7.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已使用完毕,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9 月10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