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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一娄油餐馆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6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110号
当事人:新华区一娄油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
负责人:闫文潮
身份证号码:130131*************
联系电话:13249*******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道蓝翼路19号、20号、21号临街商铺的新华区一娄油餐馆进行假劣肉及肉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前改正其行为。2026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案件办理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新华区一娄油餐馆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道蓝翼路19号、20号、21号临街商铺,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7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130105003491;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2025年08月15日至2028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5日对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道蓝翼路19号、20号、21号临街商铺的新华区一娄油餐馆进行假劣肉及肉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责改[2026]68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前改正其行为。2026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未发现消费者就餐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6月14日,安排涉案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完成责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及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及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依法告知违法问题及限期整改、依法完成文书送达的情况;
5.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当事人后厨员工王佳佳过期健康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后厨员工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2026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新市监罚告〔2026〕10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之规定,属于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消费者就餐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说明》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而《基准》尚未调整的,按照《规则》的规定予以裁量”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石家庄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0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