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湘乐便利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 新华区湘乐便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5***BD68A9E
住所(住址):石家庄***商2号商铺
经营者: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7******
联系电话:150********
2026年07月21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石新烟移[2026]第7号),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29页。关于孙晓华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经营地址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滨华路7号底商2号商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我局处理。接案件移送函后,经报刘****副局长批准,于2026年07月21日立案,并展开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孙**同时经营新华区**便利超市和新华区**超市,新华区**超市的《营业执照》和《烟草零售许可证》均合法有效,烟草制品是从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购进的,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新华区**便利超市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新华区湘往超市购进的卷烟拿到新华区湘乐便利超市进行售卖。新华区湘乐便利超市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的烟草制品有:钻石(硬玫瑰紫)1条、红旗渠(芒果)1条、钻石(软绿)1条、双喜(莲香)1条、钻石(硬特醇)0.7条、黄山(印象一品)0.9条、钻石(硬迎宾)0.8条、红塔山(硬经典)0.3条、钻石(荷花)0.3条共9个品种,合计7.0条卷烟。当事人已38元的价格销售一盒钻石(荷花),违法所得38元。剩余涉案烟草制品6.9条卷烟被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卷烟的供销凭证、进货票据及其他来源凭证,除已销售一盒钻石(荷花)卷烟外,其余涉案卷烟经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委托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R-WJ26070176),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根据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出具的《涉嫌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共计为733.5元,当事人销售一盒卷烟违法所得38元,本案涉案卷烟违法经营额共计77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石新烟移[2026]第7号),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29页。证明案件的来源、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先行登记保存的数量、《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及核定卷烟的违法经营额;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的数量及来源、获利的情况;
3.当事人的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
6.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一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7.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8.新华区湘往超市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卷烟的供货方及来源的证明。
9.新华区湘往超市从烟草公司平台订购的卷烟凭证,证明卷烟的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证实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2026年9月15日,本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6〕1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卷烟销售数量较少,违法所得为38元,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第2条、第3条、第4条“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元;
2.罚款16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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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