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应省直设定 住建领域事项清单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11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每年4次 |
2 | 12 | 对新华区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 市级或县级、乡级 | 对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 |
3 | 20 | 对新华区辖区内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对供热用热活动于采暖期前、中期集中检查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