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清洗、维修车辆相关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