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清洗、维修车辆相关经营主体 |
2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清真寺街相关经营食品门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