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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东焦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6日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备注
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2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级 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