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新华区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主体清单 | |
| 序号 | 单位 |
| 1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2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3 | 石家庄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
| 4 |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
| 5 | 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 |
| 6 | 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 7 | 石家庄市新华区应急管理局 |
| 8 |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石家庄市新华区医疗保障局 |
| 附件2 | ||||||
| 石家庄市新华区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一、网信领域(1项) | ||||||
| 1 | 对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设备、物品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网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查封扣押 |
| 二、地方金融领域(1项) | ||||||
| 1 | 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有关资产的行政强制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查封扣押 |
|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项) | ||||||
| 1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场所 |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四、公安领域(3项) | ||||||
| 1 | 对与案件有关物品、设施、场所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第一百零八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的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扣押 |
| 3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场所的查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查封 |
| 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项) | ||||||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对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 |
| 六、卫生健康领域(9项) | ||||||
| 1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的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 |
| 3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 |
| 4 | 对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 |
| 5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6 |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7 |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 |
| 8 |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 |
| 9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 |
| 七、应急管理领域(2项) | ||||||
| 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应急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实施查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应急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 |
| 八、市场监管领域(27项) | ||||||
| 1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1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改正,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3 |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4 | 对涉嫌传销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5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6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7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8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9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0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行为的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施行,2013.12.7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1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2 | 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3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4 | 对涉嫌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强制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8.3施行,2017.10.7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5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6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7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8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行为的行政强制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19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0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6施行)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1 | 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强制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2 | 对涉嫌危害食品等产品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3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4 | 对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5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材料、场所的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6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其有关材料、场所的行政强制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7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地的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九、医疗保障领域(1项) | ||||||
| 1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 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 封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
医疗保障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县级 | 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