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新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5:08
石家庄市新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我区对2018年出台的《石家庄市新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第二部分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第三部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第四部分其他规定。本《办法》在现行关怀扶助标准基础上,重点在生活补贴、医疗服务、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45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95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16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66元。
(二)增加医疗保障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50%给予报销。特困、低保独生子女父母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内的(含)按50%给予报销,超出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报销。所需费用由市、区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由级承担。
(三)完善养老保障政策
在原养老政策基础上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
 

相关文件:
石家庄市新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