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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2025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4日   来源:
  • 处罚事项一、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1、违法行为: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584基准编号C0606015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限期清除

  • 处罚事项二、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 违法行为: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588基准编号C060601802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587基准编号C0606018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 处罚事项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 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591基准编号C06060122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 处罚事项四、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1. 违法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595基准编号C0606032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足一吨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596基准编号C060603202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 处罚事项五、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1. 违法行为: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0基准编号C0606038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 处罚事项六、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1. 违法行为:随地吐痰、便溺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1基准编号C0606040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2基准编号C060604002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3基准编号C060604003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4基准编号C060604004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5基准编号C060604005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1. 违法行为: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序号606基准编号C060604006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逾期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

处罚事项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违反条款:《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处罚条款:《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依据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序号735基准编号C090204901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处罚事项八、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违反条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条款具体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处罚条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处罚条款具体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文件:《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

  1.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较重,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产生烟尘污染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它处理: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