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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决定书

石新数政撤字2024020

 

河北左邓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市民马会云向我局举报你公司2024年4月10日设立登记时登记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街道联盟路371号联强小区50-1-502”为冒用地址,未经房屋产权所有人本人同意。经调查,你企业无法取得联系,且公示期45天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公司2024年4月10日设立核准登记时登记的住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新华区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