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不予撤销的决定
石新数政不予撤字〔2026〕002号
杜鹏:
我局接到你反映石家庄市金邦物资有限公司冒用你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宜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开展询问调查工作,证实你本人签订了石家庄市金邦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家庄市金邦物资有限公司冒用你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故我局审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撤销石家庄市金邦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注册号91130105755491418L)2012年12月31日变更登记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