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罚字〔2023〕222 号
当事人: 新华区不赖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5MA0G700D6K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与永昌大街交叉口第一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赖华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251************
联系电话:15233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与永昌大街交叉口第一间商铺新华区不赖日用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 265ml),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打假的石家庄辰马商贸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白酒供货方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无法说明该批商品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白酒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执法人员对涉案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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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栏山” 42度陈酿白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销售白酒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一个不知名的送酒销售员处购进“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4瓶(规格: 265ml),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打假的石家庄辰马商贸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白酒供货方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无法说明涉案白酒合法来源,当事人饭店每瓶标价8元售卖,涉案商品至案发还未销售。
“牛栏山”标识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66912,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并在有效期内。
本案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经营额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此计算,本案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张付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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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商品 “牛栏山” 42度陈酿白酒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 42度陈酿白酒的事实。
3. 当事人涉案商品标价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销售价格。
4.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 42度陈酿白酒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 42度陈酿白酒,不能提供涉案白酒供货方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无法说明涉案白酒合法来源,违法经营额32元的事实。
6.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牛栏山”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页,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书1份,石家庄辰马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石家庄辰马商贸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田运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的事实。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大郭强)2023第0006289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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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大郭[2023]第 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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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从轻幅度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以七点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32元,决定给予当事人7.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42度陈酿白酒4瓶(规格: 265ml);
2.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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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 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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