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3〕 266 号
当事人:陈运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X6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号福兴阁商城一层东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8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号福兴阁商城一层东区*号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陈运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小摊点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前改正。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摊点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且继续营业。
当事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号福兴阁商城一层东区*号 从事小摊点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和健康证明,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小摊点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小摊点服务;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调查经过;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以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
2023年12月1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3〕26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和申辩。
当事人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小摊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摊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本案罚款数固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石家庄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2 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