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 处字 〔 2024 〕003 号
当事人: 新华区乐沛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05*****7320T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5302******21010
联系电话: 138****973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街道*******
2023年11月4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华区乐沛食品商行销售的多兴牌片甲不留(生产日期:2023-09-01)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片甲不留的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JSP2023CJ29127。
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SP2023CJ29127)和《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JC23130000150630510),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片甲不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多兴牌片甲不留(生产日期:2023-09-01)共购进15件,进价为118元/件,售价为168元/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JSP2023CJ29127,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
2.现场笔录1份,证明销售主体和行为存在;
3.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
5.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食品时保存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召回公告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程序。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4〕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