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 清洗、维修车辆相关经营主体 | ≤5 | 现场检查 | 否 |
2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 清真寺街相关经营食品门脸 | ≤2次 | 现场检查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