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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3日   来源:

 

 

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高质量完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贡献。

)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合法合规。二是健全完善执法企业清单,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兼顾小微企业实际,实现“一企一策”精准执法,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推进和完善执法信息化建设,适时开展相关应用培训,督促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工作,按要求填报相关执法信息,提高执法效率。四是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制度,杜绝随意检查,实现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 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安全管理薄弱、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兼顾高风险小微企业,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对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2022年以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暗查暗访等执法行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由局相关股室组织开展对全安全培训、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机构和三年内事故发生单位的专项执法,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和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检查频度,妥善把握检查力度,着力提升检查精准度。五是开展全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示范引领。六是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收官工作,对照相关要求,补足短板缺项,按时完成既定目标。强化互联网+执法”全面应用,推进现场执法与线上巡查执法的有机结合,认真做好执法质量统计报送、执法案例审核上报等工作。七是积极配合应急管理在我开展的各项执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安排

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内设机构取得执法证实际在岗在册人数12人,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11人,占实际在岗在册人数的91.6%。结合实际情况设个监管执法组。(人员和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2026年全年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3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8天(365-104-13=248天)。

1.总法定工作日。2026年法定工作日共248,按照区级纳入计算监督检查人员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在岗在册人数80%的规定,2026年局总法定工作日不低于2381(人·天)(总法定工作日≥年度法定工作日×在岗在册人数×80%﹦248×12×80%≈2381)。

2.其它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举行听证、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6年按照80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督导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6年按照110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的算法,2026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48-80-90×12×80%≈749(·天)。

5.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及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平均按照闭环执法检查一家企业需要2名执法人员15天计算,共需要检查工作日30(人·天)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2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日=749÷30≈25家)。

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企业15家,占全年计划的60%一般监督检查10,占全年计划的40%共需监督检查工作日749(·天)。

(三)经费保障。由本级财政列支专项预算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内容。工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按照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企业安全管理重点事项、重点岗位部位、重点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共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服务情况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等。(详见附件2

(二)监督检查频次。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股室、执法大队,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监督检查

2026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3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股室、执法大队,采取“双随机”形式,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同时监督检查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和《石家庄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在开展一般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按照我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

监督检查任务分配。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要按照每季度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季、月监督检查计划。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详见附4

四、其他执法工作安排

持有司法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人员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企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开展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法处罚。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建立执法检查工作台账坚持严管重处,始终保持执法处罚高压态势,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依法依规吊销评价机构的评价资质。对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抓住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始终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严格执法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公示,主动接受检查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1.2026年监管执法组人员与分组情况

      2.2026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3.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4.2026年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

 

附件1

 

2026年监管执法组人员与分组情况

 

一、第一监管执法组

 长:   

一小组:吴  胡晓飞

二小组:杨召伟、苑迎佳 

 

二、第二监管执法组

 长:安炜炜

一小组:  、王  

    

三、第三监管执法组

 长:郑晓辉 

一小组:张晓光、葛慧聪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特别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六)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是否存在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八)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九)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十)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内部报告和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内部报告和举报奖励培训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内部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12.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工商贸

(一)共性部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二)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三)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四)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五)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六)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八)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附件3

 

2026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一、第一监管执法组重点检查单位(8家)   

1.石家庄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2.格林服装(石家庄)有限公司

3.石家庄洛杉奇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4.石家庄江佰玻璃有限公司

5.石家庄市高柱综合市场

6.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7.石家庄市新尚元市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8.河北中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广场分公司

 

 

 

 

 

   

 

 二、监管执法组重点检查单位7家) 

    1.石家庄市恩惠化工产品销售中心

2.石家庄区西加油站(普通合伙)

3.石家庄市星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4.石家庄鑫卓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5.石家庄市冀融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6.石家庄北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赵佗加油站

7.石家庄珺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4

2026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家(次)

单位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小计(家)

重点检查(家)

一般检查(家)

重点检查(家)

一般检查(家)

重点检查(家)

一般检查(家)

重点检查(家)

一般检查(家)

监管执法一组

2

1

2

1

2

1

2

1

12

监管执法二组

2

0

2

0

1

0

2

0

7

监管执法三

0

1

0

2

0

2

0

1

6

合计

4

2

4

3

3

3

4

2

25

备注

重点检查企业15家,一般检查10家。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新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61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