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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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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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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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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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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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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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安全不牢固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的;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撤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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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
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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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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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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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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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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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
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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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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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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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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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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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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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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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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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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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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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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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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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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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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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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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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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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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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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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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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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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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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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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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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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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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得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拒不清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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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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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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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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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应当按促销等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未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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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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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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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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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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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道路、绿地、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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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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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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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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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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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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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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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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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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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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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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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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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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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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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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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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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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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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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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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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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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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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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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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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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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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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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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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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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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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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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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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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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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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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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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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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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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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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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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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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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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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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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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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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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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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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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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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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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
3.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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