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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全过程记录制度(2025版)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1日   来源:

新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由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对审计项目经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以及移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议而召开的专业会议。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原则上应当由局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其他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二条 根据审计项目重要程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两种形式:

(一)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提议,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分管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审计组所在科科长法规科科长法规科审理人员、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局领导、审计组所在科科长法规科审理人员、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重要审计项目与一般审计项目的界定: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各)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审计署或省厅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省厅、市局授权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委和政府领导交办项目的审计、涉及重大处罚和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审计为重要审计项目,其余为一般审计项目。

第四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和其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项目审核和复核工作,法规科应当及时完成相关审理工作。审计业务会议通常应当在完成审理后15日内召开。

第五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报请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商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处商法规科,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八条 在业务会议召开前,有关业务部门应将经过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前拷贝给法规科审理人员,做好召开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下列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违规事实基本情况;

3.审计取证情况;

4.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情况;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决定;

6.审计程序;

7.其他需要审定事项。

(二)参会人员展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用纸首页统一使用《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格式。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统一使用《新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格式。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及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全面、真实反映集体研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草拟,报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局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负责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报送相关领导签发。审计移送处理书送交法规科,由法规科报请分管局领导审签,统一办理移送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