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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城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023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来源: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市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除法定简易程序外的所有执法决定。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拟从重、减轻或免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是对我局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进行的事前内部执法监督措施,局法制教育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
第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局属各办案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将案卷材料送局法制教育股进行留卷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随相关制度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局法制教育科对拟出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在调阅案卷、开展调查、文书往来以及信息沟通方面提供便利。
各执法单位按本办法向局法制教育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教育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各执法部门应主动与本单位执法事项的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完善合作机制。
第九条  局法制教育股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表),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要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符合条件应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由此作出的执法决定而产生的后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教育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