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机关关于提升执法质量、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安排部署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所属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局本级及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法制教育股负责局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依托政府网站、自媒体、公众号以办公场所公示栏等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内容包括我局的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 我局应按照上级机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执法人员信息以及调整情况,使网上公开内容准确无误。
第九条 我局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项公示。
第十条 执法权限,是指我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第十一条 执法程序,是指我局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以及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示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我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工作职责、岗位信息公示牌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新华区政府明确规定或我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五)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结合我局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我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区司法机构备案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和机关有关科室的工作职责或其它需公示的内容发生调整,应及时告知局法制教育股,由局法制教育股对调整的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对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局法制教育股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教育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