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事项 | 执法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石家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2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
5 | 行政处罚 | 对(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六)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的; (七)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八)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四)、(五)、(七)、(八)项 2.《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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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
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三)(四)(五)项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
15 | 行政处罚 | 对 燃气供应站点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处罚: (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 (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三)防泄漏、防水、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
16 | 行政处罚 | 对 燃气经营企业未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 |
17 | 行政处罚 | 对 燃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
18 | 行政处罚 | 对 燃气经营企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经营的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对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因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应提前二日公告(紧急事故除外);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一)(四)(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打桩、开挖沟渠或种植深根植物;(四)进行烧焊、爆破、烘烤作业;(五)擅自封闭燃气设施;(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性质或燃气设施的运行参数(三)采取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其他方式盗用燃气;(四)将燃气管道、钢瓶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接地导体;(五)擅自启封、动用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六)使用过期的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和利用明火查漏;(七)倒灌液化石油气或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八)火烤、倒卧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拆修钢瓶附件;(九)使用超期、漏气等不合格钢瓶;(十)超期使用或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20 | 行政处罚 | 对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1 | 行政处罚 | 对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 收取,因不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九条 | |
22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热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热用户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 (五)热用户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 (六)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八条 2.《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 |
23 | 行政处罚 | 对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 2.《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 | |
24 | 行政处罚 | 对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 |
25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
26 | 行政处罚 | 对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条 | |
27 | 行政处罚 | 对 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
28 | 行政处罚 | 对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2.《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项 | |
29 | 行政处罚 | 对 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接管用热;(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
30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 |
31 | 行政处罚 | 对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城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 |
32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33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本)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4 | 行政处罚 | 对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本)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 |
35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本)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6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
37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
38 | 行政处罚 | 对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
39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 |
4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 |
41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42 | 行政处罚 | 对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
43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
44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 | |
45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46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47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48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
49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
50 | 行政处罚 | 对 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 |
51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
52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 |
53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
54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
55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涉及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
56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涉及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项 | |
57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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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59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七十条 | |
6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61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62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 | |
63 | 行政处罚 | 对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64 | 行政处罚 | 对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
65 | 行政处罚 | 对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66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
67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六十一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
68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
69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7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71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72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73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74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75 | 行政处罚 | 对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76 | 行政处罚 | 对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7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78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79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80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81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82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83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84 | 行政处罚 | 对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85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
86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 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87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88 | 行政处罚 | 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 |
89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90 | 行政处罚 | 对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91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92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93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 |
94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 |
95 | 行政处罚 | 对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 |
96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 | |
97 | 行政处罚 | 对 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八条 | |
98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 | |
99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处罚: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 (二)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三)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四)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 (六)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 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2.《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将承接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业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处罚: (一)劳务分包合同及履约担保相关资料;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备案表; (四)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分包工程价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为限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一条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二条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三条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四条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六条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条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三条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3.《房地产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第四十七条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 检测机构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十八条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 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建筑业企业得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二)、(四)、(五)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处罚:(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未承担下列责任的处罚: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不应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未承担下列责任的处罚: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三)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 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293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 |
294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受托管理的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五)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295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未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 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未立即组织抢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未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二)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的或者未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义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 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 严重影响市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 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未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 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 (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 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城市收水井口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收水井内和其他窨井中倒入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城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 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 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 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饲养信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余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混入其他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317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在竣工验收后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329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 |
330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 |
331 | 行政处罚 | 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 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 |
3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
333 | 行政处罚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
3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
3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
337 | 行政处罚 | 对在铺装路面、桥梁上拌合砂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
3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桥梁上增加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等设施,未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34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桥梁保护范围内设置充电设施、从事工程施工作业、改变城市桥梁车道划分,未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3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
343 | 行政处罚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344 | 行政处罚 | 对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类设施废弃后,未将设施及其所有构件及时清除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3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346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
347 | 行政处罚 | 对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
348 | 行政处罚 | 对 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349 | 行政处罚 | 对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350 | 行政处罚 | 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351 | 行政处罚 | 对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352 | 行政处罚 | 对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353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354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拒不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二)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标准的;(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夜景照明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或施工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355 | 行政处罚 | 对 不按《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
356 | 行政处罚 | 对 对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夜景照明设施污损、破旧、灯光显示不全或设施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
357 | 行政处罚 | 对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 |
358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条 | |
359 | 行政处罚 | 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 |
36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 | |
361 | 行政处罚 | 对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62 | 行政处罚 | 对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 | |
363 | 行政处罚 | 对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 |
364 | 行政处罚 | 对 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 |
365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2.《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366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条 | |
367 | 行政处罚 | 对 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68 | 行政处罚 | 对 (一)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二)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
369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公园预留用地现状、性质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370 | 行政处罚 | 对 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
371 | 行政处罚 | 对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园内躺卧,在绿地草坪内搭建帐篷、铺设防潮垫等,攀援、撞击树木,在树木上悬挂吊床等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 (三)在植物、文物、雕塑、建筑物、构筑物、服务设施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 (四)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进入公园,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六)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玩球、轮滑、抖空竹、放风筝等;甩鞭子、打陀螺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七)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冬季在冰面上溜冰、玩耍、捕(钓)鱼; (八)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高于六十分贝; (九)擅自设置经营项目和摊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十)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十一)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 (十二)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 (十三)其他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不当行为。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372 | 行政处罚 | 对 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373 | 行政处罚 | 对 违法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禁止各类商业性活动; (二)在公园举办活动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批准的期限、区域、内容从事活动,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安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损坏的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活动举办者需用的水、电由公园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 活动举办者应当防止噪声污染,不得使音响设备超过规定的噪声分贝,保持场地卫生整洁,做到人走场清。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
374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建设、维修桥梁和涵洞等设施,设置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375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改变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绿地性质,侵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76 | 行政处罚 | 对 在城区河系公园红线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377 | 行政处罚 | 对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活动的,或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未保持正常秩序和环境整洁美观,使水体受污染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78 | 行政处罚 | 对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三)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 (四)擅自在绿地行驶和停放各类车辆,在甬路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 (五)割草、采药、放养家畜家禽; (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七)机动车辆等进入滩涂地; (八)捕杀、伤害动物; (九)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 (十)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置垃圾点,堆放物料; (十一)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十二)其他损害城区河系公园绿地、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379 | 行政处罚 | 对 城区河系公园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游泳、滑冰; (二)擅自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 (三)洗刷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擅自取水引水; (五)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炸鱼、电鱼,非指定区域钓鱼; (六)投掷杂物,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 (七)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八)向水域排放污水; (九)擅自启闭水闸,升降坝袋,调控水位; (十)其他损害、污染水体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80 | 行政处罚 | 对 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381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382 | 行政处罚 | 对 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加重或死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383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384 | 行政处罚 | 对 损害古树名木的处罚:(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的;(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三)借用古树名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四)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三米内挖坑取土、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的;(五)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五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底下管线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385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方案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方案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86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387 | 行政处罚 | 对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和构筑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
38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开工,施工场地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绿化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
389 | 行政处罚 | 对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
390 | 行政处罚 | 对 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户外活动以及虽经批准但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
391 | 行政处罚 | 对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
392 | 行政处罚 | 对 调整已建成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了原有绿地面积、或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绿地面积少于原绿地面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
393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394 | 行政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395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396 | 行政处罚 | 对 排水户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内容、不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 其他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2.《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397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398 | 行政处罚 | 对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运输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399 | 行政处罚 | 对 因工程建设确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00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由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01 | 行政处罚 | 对 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一) 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抛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水或占压、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五) 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截流、改变排水流向; (六) 其他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402 | 行政处罚 | 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403 | 行政处罚 | 对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404 | 行政处罚 | 对 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405 | 行政处罚 | 对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06 | 行政处罚 | 对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407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408 | 行政处罚 | 对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409 | 行政处罚 | 对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410 | 行政处罚 | 对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411 | 行政处罚 | 对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412 | 行政处罚 | 对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413 | 行政处罚 | 对 新建居民住宅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414 | 行政处罚 | 对 绿化、环卫、景观等市政杂用水未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的或者使用再生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15 | 行政处罚 | 对 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城市供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16 | 行政处罚 | 对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二)未单独装表计量的(三)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进行直接排放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417 | 行政处罚 | 对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擅自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418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419 | 行政处罚 | 对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
420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
421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
422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受托管理的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
423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 |
424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 |
425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违反《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二)未按照要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户月用水量;(三)未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供水水质和供水管网压力标准要求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用户,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 |
426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
427 | 行政处罚 | 对 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供水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
428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 | |
429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430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处罚:(一)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431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的或未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432 | 行政处罚 | 对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未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的;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未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433 | 行政处罚 | 对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
434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 |
435 | 行政处罚 | 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436 | 行政处罚 |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擅自投入运营或者使用的;(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范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437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变更户名、过户、改变用水性质、终止使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
438 | 行政处罚 | 对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
439 | 行政处罚 | 对 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及由用户负责维护的供水设施发生损坏、埋压、丢失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
440 | 行政处罚 | 对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领取《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
441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
442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规定对用户收取水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443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未按规定定期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或及时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国定饮用水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
444 | 行政处罚 | 对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445 | 行政处罚 | 对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446 | 行政处罚 | 对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
44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
448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
449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 | |
450 | 行政处罚 | 对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 | |
451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 |
452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453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 |
4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455 | 行政处罚 | 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456 | 行政处罚 | 土地使用权人和管理人拒不提供违法建设单位或参与违法建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
457 | 行政处罚 | 对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
458 | 行政处罚 | 对 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实不能拆除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
459 | 行政处罚 | 对 违法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对拒不执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拆除决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 |
460 | 行政处罚 | 对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未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的,或未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的,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完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
461 | 行政处罚 | 对 在规划审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设计单位为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方案,或违反规划条件、有关技术规定出具设计方案的;(二) 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违反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三)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设计成果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 | |
462 | 行政处罚 | 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办理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申报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
463 | 行政处罚 | 对 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
464 | 行政处罚 | 对 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
465 | 行政处罚 | 对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三)随意倾倒排放、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 |
4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46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46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46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
47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
47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
47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
47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照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
474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
47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五)其它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 |
4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五条 | |
47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7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 |
47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 |
48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施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 |
481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不符合下列防尘要求的处罚: (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三)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途经、停靠我省的货运列车,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 |
48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 |
483 | 行政处罚 | 对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 |
484 | 行政处罚 | 对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单位未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48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48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
488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
489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490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491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房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492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493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49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下列规定情形房屋的处罚:(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495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未按照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进行出租,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496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或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4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49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499 | 行政处罚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 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 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 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50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501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 |
502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条 | |
503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 | |
5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505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
5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0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 | |
508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 | |
50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510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51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512 | 行政处罚 | 对距灰源二十公里以内筑路、筑坝、垫层,以及生产混凝土、建筑砂浆、墙体材料、水泥或其它可用粉煤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技术标准掺用粉煤灰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 | |
5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 | |
51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将利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51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5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拒绝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给予单位罚款的直接负责任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
517 | 行政处罚 | 对性能、质量未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或尚无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建筑使用市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本)第十三条 | |
5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 |
519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十八条 | |
520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屋面积测算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521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九十二条 | |
5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九十三条 | |
5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
5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
5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 |
5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零一条 | |
527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零四条 | |
52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零九条 | |
5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一十三条 | |
53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53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53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5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 |
5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
5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
5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
53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 |
5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 |
53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 |
5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
5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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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第六十六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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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七条 | |
5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
5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
5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547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
5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
549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
550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
551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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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
55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 | |
5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第六十六条 | |
555 | 行政征收 | 对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的征收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
556 | 行政检查 | 对已核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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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行政检查 | 对已获审批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检查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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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行政检查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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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其他类 | 对主城区沿线门店牌匾设置的事前指导及登记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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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其他类 | 对主城区沿线工程围挡广告设置的事前指导及登记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 |
561 | 其他类 | 户外活动登记 | 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 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