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民政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华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华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两千元以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各机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做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社会事务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社会事务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科室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社会事务科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 相关证据材料;
(五) 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社会事务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社会事务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社会事务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社会事务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社会事务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社会事务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机关科室应对本科室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况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