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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西苑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1日   来源: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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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