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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2日   来源: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标准
1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排查台账。另外,加强排查的实际操作,每月定期开展整治工作针对沿街设置户外广告、大型牌匾及建筑物立面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是否审批、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各类情况,积极督导辖区执法队及产权单位进行排查整治。最后,建立长效化整改台账,跟踪整改情况,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 对新华区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每季度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站内安全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3 对新华区辖区内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每年供暖季期间,巡查各个换热站的运行情况。热力站、检修维护现场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情况;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电源、火源、气源的现场管理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现场消防水源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