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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新复决〔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3日   来源:

申请人:胡佳康****出生,通信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      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佳康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于6月6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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