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佳康,男,****出生,通信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 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佳康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于6月6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