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通过邮政挂号信投诉某商店销售的手机充电器无3C认证事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