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新政复〔2026〕34号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1日
来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某生活超市事宜未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