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字〔2007〕21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新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新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石家庄市新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
    一、工作原则
    接照“全区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事故分级和适用范围
    (一)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 (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OO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
    在食物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三、组织机构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职责
    1.区政府设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2.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1)传达落实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检查督办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提出组成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8)完成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新闻报道、专家技术、接待八个应急小组
1.警戒保卫组。由新华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准备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发改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们,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接照成员单位职能和属于哪个监管环节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6.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常务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技术组。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窖。
    8.接待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各应急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理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区政府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具体职责如下:
    (一)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主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总指挥,由区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畜禽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主管质监的副区长任总指挥,由区质监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开展对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食品流通环节。主管工商的副区长任总指挥,由区工商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主管卫生的副区长任总指挥,由区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消费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生猪、牛、羊、鸡的定点屠宰及酒类商品。主管商务的副区长任总指挥,由区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及酒类商品流通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七)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八)新华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新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周边治安秩序的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十三)区民宗局负责组织因“清真不清”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区农办负责组织重大果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五)区法制办负责各部门重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行为。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预警系统
    l.加强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或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上报区政府。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各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l.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等;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8.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9.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10.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石家庄市新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照河北省和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上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区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 (市)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市应急处理指挥都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
    (四)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应急处理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八、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以区农办、新华质监分局、新华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区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区政府提供各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六)演习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九、其他
    (一)本《预案》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的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名词术语
      2.石家庄市新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1
 
名   词   术   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附件2
 
石家庄市新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成 员 名 单
总 指 挥: 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区法制办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区农办主任
            区商务局局长
            新华工商分局局长
            新华质监分局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发改局局长
            新华环保分局局长
            新华公安分局局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民宗局局长
 
 
 
 
 
 
 
 
 
 
 
 
 
 
 
 
 
 
 
主题词:综合   食品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办公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