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 市监 不罚 〔2026〕14号
当事人: 新华区酿客综合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05MA0FT1C756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路8号新苑小区北门综合楼底商东2号商铺
经营者: 姚*
身份证号码:130102198705******
联系电话: 15731******
2026年7月30日,我局收到2026年7月6日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华区酿客综合超市销售的扒糕(购进日期:2026-07-0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DNSPJD26B00291)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30日报经主管领导杨宁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扒糕。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检测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及付款记录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6年8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7月06日,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华区酿客综合超市销售的扒糕(购进日期:2026-07-06)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DNSPJD26B00291)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从鹿泉区双霞食品商行购进由藁城区程鹏凉皮加工部生产的扒糕1袋(2.5公斤),进价7元。至现场检查,包括2026年7月6日抽样单位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买样1.2kg,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额25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及付款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截至目前未发现消费者退货,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扒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的事实;
3、2026年7月30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来源、数量、进销货价格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1张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措施主动召回不合格批次扒糕并进行整改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及付款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于2026 年9月1日依法向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不罚告【2026】14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料控制要求。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肆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贰份办案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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