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不予撤销的决定
石新数政不予撤字〔2026〕第004号
李丽: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接到你反映石家庄秦华服装销售中心(普通合伙)冒用你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宜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与相关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家庄秦华服装销售中心(普通合伙)为冒用你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故我局审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撤销石家庄秦华服装销售中心(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5MADUXYE42G)2014年10月11日设立登记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