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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8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 不罚 〔 2026 〕  17 号

 

当事人:   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05MA********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储市场*区**号

经营者: 王**                         

身份证号码: 13042519**********                 

联系电话:  1873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储市场*区**号                  

2026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储食品城王**销售的、标称德州鼎泰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里脊火腿香肠(生产日期:2026-05-28 规格型号:340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里脊火腿香肠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61094383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8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610943835)和《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610943835)。同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里脊火腿香肠(生产日期:2026-05-28 规格型号:340克/袋)共购进20袋,进价为5元/袋,售价为8元/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里脊火腿香肠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调查中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里脊火腿香肠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里脊火腿香肠的《召回公告》,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610943835,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检验报告编号:2610943835)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批次里脊火腿香肠;

3.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等相关事宜;  

5.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里脊火腿香肠时留存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提供的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召回公告》图片1张和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措施主动召回不合格批次里脊火腿香肠及积极进行整改的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8.食品安全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2026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不罚告【2026】17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