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新华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10:15

 

新华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3年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方式
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的提前招生、掐尖招生。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线上报名和线下登记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有以下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持续推进公办小学入学网上信息采集”改革试点工作2023年选取8所公办小学(大马、新开、小安舍、市庄、康庄、东营、后杜北、上京)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二类情况: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之间小学毕业生跨区升入公办初中以及其他县(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初中,需要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三类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选择在新华区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需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四类情况: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公办小学入学网上信息采集”改革试点校除外)和新华区小学毕业生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的采取线下登记的方式进行,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有关材料,小学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初中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凡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必须同时在家庭住址所属片区,按照符合的上述情况,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报名公办小学或公办初中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市、升学的,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转学证明表》(附件)后办理。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区教育局依规调剂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区教育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租房等特殊情况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23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属地原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各学校要配合教育局综合考虑户籍、住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情况的调剂顺次,形成一套相对科学的入学分配具体办法,同时,做好家长的解释工作。
4.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年、初中每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5.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积极探索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的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优化报名程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简化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原则。
(一)明确招生工作实施主体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区教育局要认真核实本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区教育局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等情况予以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任教师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校名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督促整改到位,并根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办学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区教育局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民办学校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区教育局在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小区配套学校、一贯制学校直升初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类单列。要切实做好单列计划的审核与监管工作,单列计划招生名单必须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片区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入学办法接收所承担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此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民办学校在籍小学生,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报名录取工作纳入电脑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小于或等于初中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剩余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当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大于初中直升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直升结果。已经通过校内直升被初中学校录取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根据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文件精神,自2023年(含)起,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不再享有直升民办小学的资格。
(四)公布学校招生简章
民办学校要制定年度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区教育局备案后,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报名派位录取程序
民办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民办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报名,私下预录取结果一律无效。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所学校作为第一志愿,并可选填1所学校作为第二志愿。胞胎子女填报信息时,家长可申请“双(多)胞胎绑定”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双(多)胞胎派位将产生一个派位结果,如派位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胞胎均被录取;如派位未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胞胎均不录取报名结束后,区教育局联合民办学校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有效报名信息。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予以全部录取;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按学生的第一志愿未招足计划数的学校,剩余计划数按学生的第二志愿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录。仍未招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进行补录。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在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稳定的条件下组织进行,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实行一次性序号排位,对每个报名学生进行排序,排在招生计划数以内序号的学生确定为录取学生。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中小学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实行全程录像,鼓励引入公证机构参与监督,确保随机派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六)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随机派位结果(含录取学生信息及每个报名学生派位号)由区教育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录取的学生应在随机派位结果公布两日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核验学生户籍或居住证等证件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学生及家长伪造证件、虚假报名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报名条件,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学生,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依据一次性随机派位结果序号依次递补,不再组织第二次随机派位,第一志愿候补序列中被第二志愿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在递补范围。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入学。被民办学校录取(含一贯制直升及单列计划)但不报到或报到后放弃入学的学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招生情况,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最终录取结果(包括随机派位结果和其他单列计划招生结果)由区教育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应与公布录取结果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少年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少年儿童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于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为县外就读学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
要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台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要加强宣传教育,落实家长责任,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教育局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县(市、区),不应全面推行“小班化”教学。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严禁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户籍地无监护人等无谓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审核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证”。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3年入学的随迁子女,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
户籍在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父母在以上五区购房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普通学校特教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为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好教育安置,做到应入尽入。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由实际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依据《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学校一般不得招收国际学生。备案学校名单等情况另行发布。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在“石家庄市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
5.落实军人子女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6.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7.五中(二中西校区)市六十一中学招生片区保持相对稳定,招生工作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驻石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外国语学校招生的要求,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公办初一招收200名外语特色学生(其中小语种100名,英语100名,面向学籍或户籍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小学毕业生,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
(三)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学校规划建设。区教育局要按照“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四)深入推进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报名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
(五)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将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监测和通报制度,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依据常住人口规模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杜绝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十二个严禁)纪律。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等和掐尖招生;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竞赛、面谈、筛选简历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各类证书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民办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学校的合同或合约协议。
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均衡分班系统”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学校分班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随机派位均衡编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要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反弹,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区教育局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行动。区教育局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见附件)。中小学校长是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招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完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建立并严格落实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向学校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招生政策的全员培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平稳招生。要建立两级之间的专项工作直通网络,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沟通、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积极主动回应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讲清政策,及时澄清和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正确引导家长缓解化解焦虑情绪。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执纪问责
深入开展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对违规招生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对于违规办学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对涉事学校予以全区乃至全市通报批评产生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
充分利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安排入学,不予学籍注册并对私自招收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学校,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的前提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要依据该年级起始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平台实际录取人数,在不超过当年招生平台实际录取人数的情况下,才能接收转入学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学校要与宣传部门和媒体加强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聚工作正能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加强招生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控,健全完善舆情应对和处置机制,确保招生稳定。
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研究制定招生入学具体办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完成。
 
 
附件:1、新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转学证明表
 
 
 
 
 
 
附件1
 
新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琳岩  区教育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李  征  区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成  员:张西国  区教育局普教股股长
焦慧明  区教育局普教股副股长
冯宝殿  区教育局普教股成员
全区各义务教育学校一把手负责人
 
 
 
 
 
 
 
 
 
 
 
 
 
 
附件2
 
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转学证明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1寸
免冠
照片
身份证号
 
学籍号
 
毕业学校
 
毕业学校标识码
 
家长(监护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转学意向
由          县(市、区)               学校,转入          县(市、区)
原住址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单元       
现住址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单元       
户  籍
所在地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单元       号(属                       派出所)
家长(监护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转出
学校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转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栏目严禁空白。
此表一式三份,家长、毕业学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政策解读:
新华区教育局关于《新华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解读